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全年受理
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SBIR 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補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的計畫,全年受理、線上申請。依研發進度分三個階段:Phase 1 先期研究,驗證創新構想做得出來;Phase 2 研究開發,做到產品雛形並延伸到小量試產或服務試營運;Phase 2+ 加值應用,延續 Phase 2 的成果。
- 補助
- Phase 1 每案上限 150 萬元,Phase 2 最高 1,200 萬元
- 收件
- 全年受理、線上申請,沒有收件期限
- 狀態
- 全年受理
- 查證日
- 2026-10-27
資格與補助
- 補助
- Phase 1 每案上限 150 萬元;Phase 2 每案每年不超過 600 萬元,以 2 年為全程、不超過 1,200 萬元;Phase 2+ 每案上限 600 萬元。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 資格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登記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未滿 200 人。不含分公司,申請企業與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計畫執行場所要在國內
- 收件
- 全年受理、線上申請,沒有收件期限
- 審查與執行
- 依計畫領域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個別申請簡報以 30 分鐘、聯盟申請以 40 分鐘為限;審查建議送決審會議確認,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核定後函知結果
官方公告與文件
截自主辦機關的網站與文件,點卡片看原圖。
SBIR 官網Phase 2 兩年最高 1,200 萬元
申請須知從先期研究到加值應用分三個階段申請前先看
這幾條整理自官方的申請須知與常見問題,申請前逐條對一次。
- 01
已開發完成的不能申請
只適用公司新進行的研發計畫,已開發完成的技術或產品不得申請。技術已開發完成,甚至準備或已進入量產,不論有沒有專利,都不再適合申請;申請範圍也不能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的部分。
- 02
同一時間以一案為限
同一研發主題不得一次申請兩案以上;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中的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要等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才能提新案,參與研發聯盟計畫的不在此限。
- 03
延續申請要等前一階段結案
先執行 Phase 1、要延續申請 Phase 2 的,須等 Phase 1 結案並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延續申請 Phase 2+ 的,須等 Phase 2 結案並經 Phase 2 委員同意,而且要在 Phase 2 結案後 3 年內,以前次成果申請。申請 Phase 2 要附初期小規模實驗或分析的驗證成果。延續案都要等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才能提出。
- 04
補助款不超過自籌款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而且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所有會計科目的補助比例都以 50% 為上限。
- 05
拿過的補助要寫清楚
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的,申請時要說明那個計畫的研發重點、執行成效、經費與執行期間,以及和這次的關聯與差異;這個案件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的,不得申請。簽約的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的,解約並追繳補助款,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 SBIR。
- 06
這幾種情形不能申請
五年內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的重大違約紀錄、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或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的,都不得申請。
- 07
中央與地方型 SBIR 可以同時申請
同一研發人員跨計畫的人月合計不能超過 12 人月,同一研發設備跨計畫投入不能超過 12 個月,計畫名稱與核心技術驗收標的也要不同。
- 08
投件後不能不當宣傳
從投件申請日起,不得把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和公司其他的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或不當宣傳。
三個階段怎麼選
個別申請依研發進度選階段。先做 Phase 1 再延續 Phase 2,或 Phase 2 之後延續 Phase 2+,都要等前一階段結案、經該階段的委員同意後才能申請。
- 1
Phase 1 先期研究
針對創新構想做小規模實驗或分析,驗證它能轉成可行的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每案上限 15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以簡報格式申請。
- 2
Phase 2 研究開發
針對已驗證可行的構想,做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延伸到小量試產或服務試營運。每案每年不超過 600 萬元,以 2 年為全程、不超過 1,200 萬元;要附先期的驗證成果。
- 3
Phase 2+ 加值應用
Phase 2 結案後 3 年內,以前次成果延續申請,也要經 Phase 2 委員同意。每案上限 600 萬元,以 1 年為限;結案後 3 年內拿到成果的商品訂單,要繳訂單金額 1% 當研發回饋金,以核定補助款 2% 為上限。
聯盟申請
3 家以上成員合作提出,主導企業要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成員占 60% 以上。Phase 2 以 2 年為全程,上限是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最高 3,000 萬元;Phase 2+ 上限是家數乘以 500 萬元、最高 2,500 萬元。
期程短,上限照比例減
Phase 2 與 Phase 2+ 的補助上限依執行月數照比例遞減。申請須知的例子:Phase 2 期程 18 個月,上限是 1,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900 萬元。
審查看什麼
個別申請 Phase 2 的審查項目包括技術或服務的創新性、可量化的先期成果、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實施方法與可查核的量化指標、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申請須知只列審查項目,沒有公布配分。
先期資料要有數字
缺乏先期研究成果,或沒有 Phase 1 這類數據佐證技術、產品、製程或設備的可行性,也在官方列的未獲推薦常見樣態裡。
補助的價值
全年受理,題目準備好再送,不用配合收件日。Phase 1 用 6 個月、每案上限 150 萬元做小規模實驗或分析,先驗證構想做得出來;申請 Phase 2 要附這類驗證成果,所以還沒把握的題目可以從 Phase 1 開始。
依正常程序執行結案,補助款不需要償還;研究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歸申請企業所有,政府可以為研究目的無償、非專屬實施。
審查會議前 5 天會拿到委員與辦公室的書面審查意見,簡報要逐題回覆。寫計畫書時就把查核點寫成量化指標:查核點不明確、缺乏量化指標,是官方列的未獲推薦常見樣態之一。
外部單位怎麼參與
申請須知與常見問題,對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與計畫書撰寫各有規定。線上申請的帳號是申請公司的統一編號。
委外研究與技術移轉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以不超過總經費 60% 為原則,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關鍵技術全部委外、之後由誰承接沒寫清楚,是官方列的未獲推薦常見樣態。
顧問諮詢單位
沒拿過 SBIR 推薦的申請企業,可以委託顧問諮詢單位;對方要是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附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撰寫費用不能編進計畫
委外費用不得包含輔導提案服務費、申請計畫書與簡報撰寫、期中期末報告撰寫等費用。
審查會議最多 3 人
每家企業最多 3 人與會,以參與計畫的研發人員為主;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外聘顧問最多 1 人,報告者原則上是計畫主持人。
在補助關係圖上的位置
這裡從完整的補助關係圖取出這一項的前一步,它在圖上是最後一段。哪些條件一定要先有,看上面的「申請前先看」。
上游
- 研發計畫書階段三 研發轉型補助
這一項
SBIR 計畫
其他研發補助中小企業的創新研發補助,全年受理,依研發進度分三個階段申請。
官方原文與來源
這頁的金額、日期與資格都照官方原文寫,查證日 ;送件前請以計畫最新的申請須知為準。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申請須知(114 年 11 月核定版)60 句原文
- 「
「先期研究(Phase 1)」係指企業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先期研究,以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之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
」 - 「
「研究開發(Phase 2)」係指企業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等作法之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
」 - 「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企業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所完成之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
」 - 「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 - 「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 「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 「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 「
「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依計畫領域,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審查項目如下。
」 - 「
個別申請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聯盟申請簡報時間以 40 分鐘為限
」 - 「
由專案辦公室彙整計畫審查建議結論,送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決審會議確認並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核定後,函知審查結果。
」 - 「
本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 「
企業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一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且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
」 - 「
如先執行 Phase 1 後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 - 「
如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 - 「
申請企業須於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 -創新擇優(Stag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基於前次計畫成果延續申請Phase 2+。
」 - 「
申請 Phase 2 之企業應提供初期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驗證成果。
」 - 「
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 - 「
申請企業如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應於申請補助時說明該計畫之研發重點、執行成效、計畫經費、執行期間等,以及與本案之關聯性及差異性。
」 -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 「
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及追繳補助款外,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 - 「
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 - 「
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 「
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 - 「
本計畫係補助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
」 - 「
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依研發標的及內容分為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等六項領域
」 - 「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 「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 - 「
114年11月核定版
」 - 「
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內容(Phase 1 以簡報格式申請/Phase 2 及 Phase 2+以計畫書格式申請),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
」 - 「
Phas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
」 - 「
應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 - 「
申請 Phase 2 及 Phase 2+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 「
計畫期程為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 萬元除以 24 個月再乘以 18 個月等於 900 萬元。
」 - 「
「聯盟申請」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 「
聯盟申請之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且中小企業成員占比須達60%(含)以上。
」 - 「
以其文件齊備線上申請之日為文件齊備正式收件日。
」 - 「
若有闕漏或錯誤,請依通知於 5 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
」 - 「
簡報內容應包含『簡報』、『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回覆說明,針對『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所有內容進行逐題回覆
」 - 「
每家企業與會人數至多為 3 人,以參與計畫研發人員為主,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外聘顧問等與會人員至多 1 人。
」 - 「
報告者原則上以計畫主持人為主
」 - 「
計畫審查會議結束後,恕不受理任何補充資料。
」 - 「
技術/服務創新性(較同規模產業既有作法具差異性)。
」 - 「
可量化之技術/服務先期成果。
」 - 「
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
」 - 「
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可查核之量化指標。
」 - 「
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
」 - 「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
」 - 「
若計畫期程未逾 9 個月,補助款將分為 2 期,第 1 期款於簽約完成後撥付,第 2 期款則於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撥付。
」 - 「
若計畫期程大於 9 個月,需先預留補助款總額之 15 % 作為計畫尾款,其餘補助款則以契約生效日起每半年為 1 期
」 - 「
簽約時檢附全額政府補助金額等額之履約保證金(書)者,簽約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
」 - 「
若未達計畫書所列之預定查核點,專案辦公室得依專案契約書規定,按預定查核點未完成比例扣除補助款。
」 - 「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 - 「
企業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應配合成效追蹤,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
」 - 「
企業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 - 「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預算編列以不超過總經費之60%為原則。
」 - 「
未曾獲SBIR推薦之申請企業可委託顧問諮詢單位,該單位須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 - 「
顧問諮詢單位須為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 - 「
本計畫絕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或顧問公司協助業者撰寫申請書,如有代辦或顧問公司聲稱「政府委外」或「認識評審委員」部分,請申請業者務必洽詢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進行查證。
」
SBIR 計畫簡介9 句原文
- 「
每案 150 萬元
」 - 「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
」 - 「
以 2 年為全程, 補助金額不超過 1,200 萬元。
」 - 「
每案 600 萬元
」 - 「
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 「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 - 「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 - 「
以 2 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 - 「
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
SBIR 常見問題14 句原文
- 「
SBIR計畫無收件期限,全年受理,並採線上申請作業,廠商可隨時線上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
」 - 「
所以如果技術已開發完成,甚至準備或已進入量產階段,則不論是否已申請到專利,都不再適合申請SBIR補助。
」 - 「
請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
」 - 「
如欲申請延續案(如phase1後申請phase2、phase2後申請phase2+)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
」 - 「
請問可否同時申請經濟部中央SBIR與地方型SBIR?
」 - 「
可以,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 「
同一研發人員跨計畫人月數合計不可超過12人月。
」 - 「
同一研發設備跨計畫投入月數合計不可超過12個月。
」 - 「
須以不同計畫名稱申請。
」 - 「
計畫須設定不同核心技術驗收標的。
」 - 「
線上申請的帳號為申請公司的統一編號
」 - 「
委員及辦公室書面審查意見於計畫審查會議前5日提供。
」 - 「
SBIR計畫的補助經費是補助性質的,若依正常程序順利執行計畫結案,是不需要償還的。
」 - 「
委外費用不得包含為輔導提案服務費、申請計畫書及簡報撰寫及期中期末報告撰寫等費用。
」
SBIR 115年計畫書撰寫說明1 句原文
- 「
所有會計科目補助比例皆以50%為上限(補助款≦自籌款)。
」
115年度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計畫懶人包3 句原文
-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 - 「
所謂創新係指目前在國內同業並無此產品技術、服務模式,或技術規格、服務模式之改良領先超越同業許多。
」 - 「
計畫期程:6個月
」
SBIR 下載專區:未獲推薦常見樣態5 句原文
- 「
計畫所採用之核心技術為習知技術或國內外成熟技術。
」 - 「
計畫內容屬於現有功能提升、產品改良、結構優化等,或市面上已有類似或雷同的產品、解決方案。
」 - 「
缺乏先期研究成果或先期研究(如Phase 1)的數據來佐證技術、產品、製程、設備等之可行性。
」 - 「
計畫所提之關鍵技術(如系統開發、軟體開發、研發製程、電路設計、設備整合、平台維運、軟硬體整合技術、商品開發技術等)皆委外執行,對於未來技術承接規劃不明確。
」 - 「
計畫查核點內容不明確且缺乏量化指標。
」
地方型SB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1 句原文
- 「
115年度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
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1 句原文
- 「
【嚴正聲明】本計畫從未委託任何管顧公司或代辦公司,以任何付費方式協助廠商提案甚或保證通過,切勿輕信網路、管顧公司或其他民間人士之訊息,以免造成個資或財務損失。
」
常見問題
SBIR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全年受理、線上申請,沒有收件期限。申請帳號是公司的統一編號;文件齊備、線上送出那天算正式收件日,資料有缺漏要在通知後 5 個工作天內補齊。
Phase 1、Phase 2、Phase 2+ 差在哪?
Phase 1 驗證構想,每案上限 150 萬元、6 個月;Phase 2 做到雛形並延伸到小量試產或服務試營運,以 2 年為全程、不超過 1,200 萬元;Phase 2+ 在 Phase 2 結案後 3 年內延續成果,每案上限 600 萬元。
看三個階段怎麼選已經在執行一個 SBIR,還能再申請嗎?
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中的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要等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才能提新案;參與研發聯盟計畫的不在此限。
可以同時申請中央和地方型 SBIR 嗎?
可以。同一研發人員跨計畫的人月合計不能超過 12 人月,同一研發設備跨計畫投入不能超過 12 個月,計畫名稱與核心技術驗收標的也要不同。
產品已經有專利、準備量產,適合申請嗎?
不適合。技術已開發完成,甚至準備或已進入量產,不論有沒有專利,都不再適合申請 SBIR;申請範圍也不能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的部分。
手上已經有明確的痛點,想接補助案?
先談要做哪一段、以哪家公司的名義,再談計畫。
